(2016)苏0281执恢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澄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江阴市中昌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华澄实业有限公司,江阴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江阴市中昌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东金三角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澄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30518-4,住所地江阴市澄新路16号。法定代表人周军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35573-6,住所地江阴市南闸镇南焦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掌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中昌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68959-2,住所地江阴市南闸镇南焦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掌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华东金三角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56530-X,住所地江阴市南闸镇锡澄路705号。法定代表人居耀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澄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公司)、江阴市中昌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江阴市华东金三角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商初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华东公司应归还华澄公司51013264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96866元。因被执行人中昌公司、担保公司、华东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澄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昌公司、担保公司、华东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己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6日裁定宣告被执行人中昌公司、担保公司、华东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中昌公司、担保公司、华东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商初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韩鹏彦执行员 刘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才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