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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庭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庭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刑初9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庭炉,男,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5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本院对其决定逮捕并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庭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庭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8日12时20分左右,被告人黄庭炉醉酒(经检验,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89mg/100ml)无证驾驶无车号牌“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超标电动车,属机动车管理范畴)沿万年县陈营镇正大街行驶至陈营镇正大街建设银行路段时,与由黄某无证驾驶的无车号牌“淮海”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管理范畴)发生碰撞,接着又碰撞袁某对向停放在此处道路上的车号牌伟“赣M×××××”“大众”牌小型轿车,造成黄庭炉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万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庭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袁某不负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证人袁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庭炉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黄庭炉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无牌“立马”二轮电动车机动车属性认定、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无牌“淮海”三轮电动车机动车属性认定、万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庭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车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黄庭炉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醉酒无证驾驶无车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庭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注:已扣除先行羁押期限自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27日止,共计23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均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