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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9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东洋一精机(惠州)有限公司与陈土茂、黄贤色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洋一精机(惠州)有限公司,黄贤色,陈土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98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洋一精机(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响水河,组织机构代码66151346-0。法定代表人黄冠文。被执行人黄贤色,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陈土茂,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吴川市。申请执行人东洋一精机(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土茂、黄贤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7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土茂、黄贤色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076352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