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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开飞与陈金发、柯妹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飞,陈金发,柯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695号申请执行人:王开飞,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金发,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柯妹英,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开飞与被执行人陈金发、柯妹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开飞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金发、柯妹英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王开���有申请诉讼保全登记在被执行人柯妹英名下的房地产,但是由于具体位置暂无法确定,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