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8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翁爱飞与乐清市柳市镇排岩头村村民委员会、乐清市柳市镇排岩头村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爱飞,乐清市柳市镇排岩头村村民委员会,乐清市柳市镇排岩头村经济合作社,翁爱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271号原告:翁爱飞,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魏炳海、倪海宫(实习),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柳市镇排岩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排岩头村。负责人:翁佑远。委托代理人:何国泽、黄向涛(实习),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柳市镇排岩头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排岩头村。法定代表人:翁仁生。第三人:翁爱微,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爱飞与被告乐清市柳市镇排岩头村村民委员会、乐清市柳市镇排岩头村经济合作社、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爱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翁爱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