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翔民初字第1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淑霞、朱鹏贵等与简周洋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霞,朱鹏贵,朱范舰,陈丽卿,简周洋,陈辉雄,厦门辉雄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翔民初字第1291-1号原告:陈淑霞,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朱鹏贵,男,199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朱范舰,男,193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朱范舰已于2011年10月16日死亡。原告:陈丽卿,女,194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陈丽卿已于2013年3月18日死亡。被告:简周洋,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被告:陈辉雄,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第三人:厦门辉雄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凯城花园2号楼B栋605室。法定代表人:陈辉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霞、朱鹏贵、朱范舰、陈丽卿与被告简周洋、陈辉雄,第三人厦门辉雄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7月10日裁定中止诉讼。现朱范舰、陈丽卿的继承人朱春梅、朱智荣已表明参加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胡敬霖审 判 员 王 瑛审 判 员 邓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兰英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