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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吉富与被告郑长国、郑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富,郑长国,郑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535号原告:刘吉富。被告:郑长国。被告:郑蕊。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娜经理原告刘吉富与被告郑长国、郑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吉富诉称:2015年12月5日9时30分许,被告郑长国驾驶×××号轻型货车(车辆系郑蕊所有)行至事故地点与刘玉安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刘吉富诉来本院要求三被告予以赔偿。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但所列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吉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吉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