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2行审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上海德升时装有限公司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德升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002行审178-1号申请人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01109485-8。法定代表人刘身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衡,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强,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上海德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1号16幢楼04层402室。法定代表人张显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向红,湖北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保全一案,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鄂1002行审17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德升时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资金帐户。根据该裁定,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对被申请人上海德升时装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公司开设的账号XXXXXX(登陆账号:XXXXXX)、XXXXXXX(登陆账号XXXXXXX)的资金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德升时装有限公司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德升时装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公司开设的账号XXXXXX(登陆账号:XXXXXX)、XXXXXXX(登陆账号XXXXXXX)的资金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香审 判 员 李 冬人民陪审员 张明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光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