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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42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贾来芳潘雅琳与赵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来芳潘雅琳,赵麦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4286号之二原告:贾来芳潘雅琳被告:赵麦涛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鲁0784民初42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将被告赵麦涛驾驶的鲁G号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现因被告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麦涛驾驶的鲁G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