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42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贾来芳潘雅琳与赵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来芳潘雅琳,赵麦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4286号之二原告:贾来芳潘雅琳被告:赵麦涛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鲁0784民初42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将被告赵麦涛驾驶的鲁G号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现因被告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麦涛驾驶的鲁G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