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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市江干区财富客运社与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财富客运社,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3491号原告:杭州市江干区财富客运社,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黎明村**组。经营者:孙一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震明,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被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88号明珠大厦404-405室。法定代表人:李彩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宝青,男,67岁,系公司员工,住杭州市上城区长生路35号。原告杭州市江干区财富客运社(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红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震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宝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中华牌出租车一辆委托被告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至双方约定同意解除协议之日止;委托��理期内,由被告承担该车的维修、事故、养路费、规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在被告承担一切费用的基础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润人民币7000元(该收入为每月净收入,先做后交,被告于每月15日支付给原告)等。上述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出租车交付给被告管理,但被告自2015年5月16日起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润至今。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另据原告了解,被告因背负巨额债务已停止经营,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于2010年5月7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书》予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车牌号为中华牌出租车一辆;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润84000元(自2015年5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5月15日,要求按照7000元/月标准支付至合同解除之日)以及车辆使用费(参照7000元/月标准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交还车辆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我公司认为应当予以解除。涉案合同于2010年签订的,是陈晓当法定代表人时的经纬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上也确实加盖了经纬公司的公章;至于原告诉请返还车辆,因陈晓并没有将涉案车辆交付给现在的经纬公司,该车辆不在新旧经纬公司车辆交接清单中,所以我公司实际无法返还;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润款和车辆使用费,新经纬公司并不清楚款项情况。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因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每月的利润,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据此提出解除双方的合同并提出收回涉案车辆、结清双方之间的费用之诉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利润为人民币86100元(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照7000元/月标准计算至原告提出解除双方合同时即2016年5月24日止);自2016年5月25日起,被告应参考双方约定的收益标准向原告支付车辆使用费至车辆归还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杭州市江干区财富客运社与被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书》一份,予以解除。二、被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市江干区财富客运社返还车牌号为中华牌出租车一辆。三、被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杭州市江干区财富客运社收益人民币86100元,并按照7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杭州市江干区财富客运社支付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上述车辆返还时止的车辆使用费。上述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被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