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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慕俊申请执行陈琳,樊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俊,樊婷,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慕俊,男。被执行人樊婷,女。被执行人陈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慕俊与被执行人陈琳,樊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4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蒲新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