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慕俊申请执行陈琳,樊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俊,樊婷,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慕俊,男。被执行人樊婷,女。被执行人陈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慕俊与被执行人陈琳,樊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4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蒲新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