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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唐和平、马洪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242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唐和平,马洪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24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邓文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雪华,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和平,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马洪侠,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唐和平、马洪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财产保全费202.47元,合计330.4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紫晖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羡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