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陕西省岐山县长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魏利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魏利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385号申请人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渭北西路马腾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杨小平,任董事长。被申请人魏利科,男,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申请人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魏利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5000元后,因被执行人外出无具体地址,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待被执行人有下落后再执行,现请求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32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