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马洪利、张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利,张伟,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字第136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马洪利,1979年3月17日,被执行人张伟,1988年1月26日。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罚金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4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