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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龙刚与尹成贵土地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刚,尹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张龙刚,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尹成贵,男,57岁,住所地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龙刚与尹成贵土地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现住第里庄稼还未收割,不适合执行,县申请执行人张龙刚向本院申请此案作庄稼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