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宋扬与崔海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扬,崔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034-5号申请执行人宋扬。被执行人崔海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崔海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海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海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海杰与年广芹共同共有的储存在年广芹名下的银行存款3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