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申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疆九华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九华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17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九华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建国南路恒星商务大厦*幢**楼。法定代表人:王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东,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保柱,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文化路。法定代表人:江建勇,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国,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8民终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疆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争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九华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福生审判员 黄竹玲审判员 塔依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思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