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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胥振海与被执行人岳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振海,岳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胥振海,男,1948年8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岳树林,男,1950年9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胥振海与被执行人岳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岳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胥振海借款1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另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恢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