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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257号原告:王某甲,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陈庄乡邢庙村。被告:王某乙,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兴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才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