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257号原告:王某甲,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陈庄乡邢庙村。被告:王某乙,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兴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才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