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48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崔相信与诸城市晨生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相信,诸城市晨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833-1号原告:崔相信,男,汉族,农民。被告:诸城市晨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相信与被告诸城市晨生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相信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诸城市晨生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相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诸城市晨生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