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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吉林省意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吉林省和旭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意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吉林省和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940号原告: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与大马路交汇处吉亚斯商务宾馆七楼。法定代表人:赵维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丛,该公司员工。被告:吉林省意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三期317栋A区。法定代表人:郭飞,该单位经理。被告:吉林省和旭商贸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三期317栋A区。法定代表人:郭旭,该单位经理。原告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吉林省意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吉林省和旭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