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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773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冯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