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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陶淑云诉北京丽佳康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淑云,北京丽佳康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2449号原告陶淑云,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丽佳康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东区23号楼2层205。法定代表人杨卫忠,总经理。被告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工业小区12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淑云与被告北京丽佳康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陶淑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陶淑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