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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执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2120施恩杰与许海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恩杰,许海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03执2120号申请执行人施恩杰,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许海京,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申请执行人施恩杰与被执行人许海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邗民初字第3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许海京欠申请执行人施恩杰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定于2016年7月19日前偿还;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申请执行人施恩杰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扬邗民初字第3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李 云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