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金能生与林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能生,林燕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3民初2887号原告:金能生,男,194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燕美,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金能生与被告林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能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燕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0,1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林燕美实际还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金能生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林燕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0,1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林燕美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林燕美以经营资金短缺、无法周转为由多次向金能生借款,2015年4月6日金能生借给林燕美50,000元,并约定自2015年4月7日起每日还款800元,2015年6月8日前还清;2015年4月10日,金能生又借给林燕美20,000元并约定自借款次日起每日还款400元,同年5月31日前还清;2015年4月14日,林燕美再次向金能生借款100,000元,承诺自2015年4月15日起每日还款1700元,至同年6月12日前还清。至此,林燕美共向金能生借款17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林燕美并未按照约定每日还款,截至2015年4月25日,林燕美共计还款39,900元,此后,再未还款。经原告多方催讨,林燕美于2015年5月9日出具字据,承认自2015年4月26日起未还款。至今林燕美尚欠金能生借款本金130,100元。林燕美承认金能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林燕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金能生借款130,1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林燕美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计1541元,由林燕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道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小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