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孝义信用社与柳俊波、亓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监5号原审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孝义信用社与原审被告柳俊波、亓国华、贾有为、万会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8)莱城商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俊波、贾有为提出异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程序可能有误,应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08)莱城商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何爱武审判员 吴建波审判员 刘现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莹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