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30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全山与杨腊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30民初28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13日,高中文化,系凤县盐业公司退休职工。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12日,文盲。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白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