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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江西伟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鄢兴龙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伟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鄢兴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002号原告:江西伟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街道人才教育小区。主要负责人:龚海辉,系该分公司经理。原告:鄢兴龙,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林,系江西伟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人和阳光城*楼店面。主要负责人:曾锦峰,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凯,系该支公司员工。原告江西伟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伟盛公司)、鄢兴龙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伟盛公司、鄢兴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损失1048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伟盛公司所有的赣C×××××垃圾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的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为2016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止。2016年7月27日8时5分许,原告司机鄢兴龙驾驶该车由丰城驶往抚州方向,当车行至丰城市石滩镇敬老院路段时,为避让他车,在会车时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的赣K×××××车相撞,造成鄢兴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鄢兴龙住院8天、休息1个月。本次事故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鄢兴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调解,鄢兴龙承担赣C×××××车和赣K×××××车损坏修理费及鄢兴龙医疗费用。原告伟盛公司赔偿鄢兴龙后向被告理赔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原告伟盛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保险纠纷,而原告鄢兴龙系原告伟盛公司的司机,因此原告鄢兴龙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原告鄢兴龙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鄢兴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肖苏艳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