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刑终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2100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粤0303刑初12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某租住在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4栋12E房,因其有吸毒恶习,遂常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用于吸食。2016年4月28日10时30分许,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对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4栋12E房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同时民警在该房的客厅桌子下面搜出疑似“冰毒”六小瓶(经鉴定,共净重89.29克)。经鉴定,本案中疑似“冰毒”均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疑似“冰毒”六小瓶;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资料、疑似毒品收条、违法犯罪核查登记表;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上诉人陈某上诉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现已深刻悔罪,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陈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某上诉要求轻判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文 芳代理审判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江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迪(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