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执字第201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李晓峰罚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11-498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某,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罚金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罚金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罚金交纳,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汝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占伟执行员 贾俊峰执行员 王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