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行终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柏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柏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终5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柏红,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宽城街*号*单元***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5号奥威斯发展大厦17-20层。上诉人刘柏红因保险消费投诉处理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保监局)对刘柏红作出黑保监消费投诉[2015]第20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刘柏红对上述告知书不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8月24日作出保监复议[2015]171-3号行政复议决定,刘柏红2015年9月2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刘柏红2015年9月2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其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柏红2015年12月14日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刘柏红起诉。刘柏红上诉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是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是十五日,本诉讼确实超过了15日,但是这只说明失去了对复议机关诉讼的权利,刘柏红只列了一个被告,没有将复议机关列为被告。本案起诉期限应为作出投诉处理告知书2015年6月29日开始计算六个月,所以没有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南岗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刘柏红2015年12月14日对黑龙江保监局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黑保监消费投诉[2015]第20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本案,刘柏红并未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一审以超过对复议决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刘柏红起诉错误,应予纠正。刘柏红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行初1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德广代理审判员  赵 扬代理审判员  吕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