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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6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毛香平与翁礼忠、严花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香平,翁礼忠,严花英,庄春琪,严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069号申请人:毛香平,男,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建、何秀梅,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翁礼忠,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严花英,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庄春琪,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严珠兰,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人毛香平与被申请人翁礼忠、严花英、庄春琪、严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毛香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翁礼忠、严花英、庄春琪、严珠兰名下的存款402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毛香平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毛香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翁礼忠、严花英、庄春琪、严珠兰名下的存款402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30元,由翁礼忠、严花英、庄春琪、严珠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开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