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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呼和浩特市广达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呼和浩特市广达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830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铁龙,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广达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佛军。原告周丕海与呼和浩特市广达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广达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刘尊知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福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