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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676号原告:龚某。被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康,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龚某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