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676号原告:龚某。被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康,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龚某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