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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温景隆与陈润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景隆,陈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8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温景隆。被执行人陈润红。申请执行人温景隆与被执行人陈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合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润红支付申请执行人温景隆人民币65000元了结本案。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申请执行人表示申请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7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