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7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金胜辉与梁晨阳、叶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胜辉,梁晨阳,叶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7937号原告:金胜辉。被告:梁晨阳。被告:叶仙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胜辉为与被告梁晨阳、叶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胜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胜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胜辉撤回对被告梁晨阳、叶仙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胜辉负担。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