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江军与候何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军,候何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143号原告:江军,男,1972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五一路。被告:候何金,男,1987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军诉被告候何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免交。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