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赖小珍、赖思云申请执行孙开喜、吴永忠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小珍,赖思云,孙开喜,吴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赖小珍,男,1947年2月17日生,现住盈江县。申请执行人赖思云,男,1949年4月2日生,现住盈江县。委托代理人邵曰福,象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孙开喜,男,1975年5月1日生,现住盈江县。被执行人吴永忠,男,1966年7月15日生,现住盈江县。关于赖小珍、赖思云申请执行孙开喜、吴永忠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312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孙开喜、吴永忠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赖小珍、赖思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5175元(执行款15050元、执行费12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孙开喜、吴永忠已履行了5050元,余款10125元尚未履行,经本院查询孙开喜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开喜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0125元至盈江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维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