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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崔宝杰与栾凤琴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宝杰,栾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5财保15号申请人崔宝杰,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申请人栾凤琴,女,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申请人崔宝杰因与被申请人栾凤琴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栾凤琴在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行的存款XX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武丽娜以其所有的位于林口县的住宅房屋(林房权证林口县字第201XXX**号,档案号30XXX9号,建筑面积XX.32平方米)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栾凤琴在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行的存款XX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将案外人武丽娜所有的位于林口县的住宅房屋(林房权证林口县字第201XX**号,档案号30XXX9号,建筑面积XX.32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卫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