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710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宋才元与李永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才元,李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7102执16号申请执行人宋才元。被执行人李永国。原告宋才元诉被告李永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了(2015)武铁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永国赔偿原告宋才元各项损失金额总计86000元。宋才元与李永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永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永国住所地的派出所、金融机构及被执行人邻居和本人调查、取证,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国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13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李永国家中调查情况,其母亲辩解儿子李永国暂时拿不出那么多钱,能否给予二个月准备时间用来筹钱,2016年8月11日本院再次前往被执行人李永国家中调查取证,被执行人辩称自己挣得钱全部用于给母亲和儿子治病了,没有办法履行,于2016年8月30日和10月13日被执行人李永国自动履行案款1000元和2000元,共计3000元整。剩余3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至此,剩余赔偿款80000元因被执行人李永国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履行。经本院调查、取证均证实被执行人李永国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人外出打工没有任何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至今被执行人李永国尚有赔偿款80000元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才元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宋才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永国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宋才元3000元,剩余80000元自2017年12月31日前开始,每年给付15000元,直至案款全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有效。二、终结本院(2015)武铁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三、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8.3万元债权,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双方和解协议继续清偿,直至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仲开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生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