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平原针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平原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破申5号申请人天津市平原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西头三号路。法定代表人梁奇,总经理。2016年9月30日,申请人天津市平原针织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是依法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该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天津市平原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具有管辖权。其申请破产主体资格成立,理由充分、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天津市平原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杜金彪审 判 员 孔 郁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妍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十条第二款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