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567号
原告:张音,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孟凡军,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岩,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原告张音诉被告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张音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音负担。
审判长 谢 华
审判员 郭百哲
审判员 刘文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筱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