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志康与龙春花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2民特18号申请人王志康,男,200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监护人王一军,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申请人王志康申请宣告龙春花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志康称,龙春花于2010年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时间已满五年,请求法院宣告龙春花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龙春花,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茅市镇荣贵村坳岭组,系申请人王志康的母亲。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龙春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龙春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龙春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现申请人王志康申请宣告龙春花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龙春花为失踪人;二、指定王一军为失踪人龙春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云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