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5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迁安市杨各庄镇普亮灯具店与杨书红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安市杨各庄镇普亮灯具店,杨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639号申请执行人:迁安市杨各庄镇普亮灯具店。法定代表人:张建美被执行人:杨书红。迁安市杨各庄镇普亮灯具店申请杨书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83民初1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迁安市杨各庄镇普亮灯具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83民初1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建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维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