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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5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迁安市杨各庄镇普亮灯具店与杨书红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安市杨各庄镇普亮灯具店,杨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639号申请执行人:迁安市杨各庄镇普亮灯具店。法定代表人:张建美被执行人:杨书红。迁安市杨各庄镇普亮灯具店申请杨书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83民初1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迁安市杨各庄镇普亮灯具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83民初1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建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维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