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桐城市汇文配送公司职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女式内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端午节前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经济开发区胡某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胡某晒在门口的三件女式内衣盗走。2、2014年端午节前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毛河汽车站附近李某家院内,趁无人之际,将李某晒在门口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之后几天,被告人孙某再次来到该院内,将一件女式内衣盗走。3、2014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兴元居委会大屋组张某1家,趁无人之际,将张某1晒在门口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4、2014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张某2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张某2晒在门口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5、2015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中华职校女生宿舍门口,趁无人之际,将李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各自晒在墙外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6、2015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王某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王某晒在窗户上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7、2015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老党校的钓鱼台包某某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包某某晒在门口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8、2015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舒某家,趁无人之际,将舒某晒在门口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9、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刘某某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刘某某在门口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10、2015年9月10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兴尔旺赵某某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赵某某晒在门口的两件女式内衣盗走。11、2015年9月16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兴尔旺北二路天尚巴厘四楼赵某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赵某晒在窗户上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12、2015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孙某再次来到兴尔旺附近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女式内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端午节前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经济开发区胡某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胡某晒在门口的三件女式内衣盗走。2、2014年端午节前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毛河汽车站附近李某家院内,趁无人之际,将李某晒在门口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之后几天,被告人孙某再次来到该院内,将一件女式内衣盗走。3、2014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张某1家,趁无人之际,将张某1晒在门口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4、2014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楼张某2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张某2晒在门口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5、2015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中华职校女生宿舍门口,趁无人之际,将李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各自晒在墙外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6、2015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王某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王某晒在窗户上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7、2015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包某某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包某某晒在门口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8、2015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舒某家,趁无人之际,将舒某晒在门口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9、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刘某某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刘某某晒在门口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10、2015年9月10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赵某某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赵某某晒在门口的两件女式内衣盗走。11、2015年9月16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来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赵某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赵某晒在窗户上的一件女式内衣盗走。另查明:2015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孙某再次来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兴尔旺天尚巴厘侧楼五楼准备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害人胡某、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物证即被扣押的女式内衣;指认笔录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在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及其所在社区对其社会影响的综合评价,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孙某所盗窃的赃物十八件内衣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俊秀审 判 员 叶险峰人民陪审员 孙俊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