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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5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世迎诉被告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兵、孙国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迎,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兵,孙国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5民初240号原告郑世迎,男。被告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文海,职务经理。被告李兵,男。被告孙国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迎诉被告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兵、孙国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世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维琴审 判 员 :吕乃顺代理审判员 : 张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吴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