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莱州新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与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莱州新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刘彩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新美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原审被告:刘彩霞。上诉人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从来没有设立过即墨分公司,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北安工业园实际是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及民诉法解释,本案应由上诉人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住所地为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惠特工业城。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