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术好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术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术好,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上网追逃于2016年6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青园街中队抓获,同年6月23日移送定州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7月5日被逮捕。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术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国盛、被告人陈术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6时50分,被告人陈术好驾驶冀F×××××、冀F7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河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定州市孟家庄弯道处,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有结冰的气象条件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前方事故现场紧急刹车时,车斗侧翻,将正在施救的杨某2和在此站立的刘树强刘某1砸压,致杨某2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刘树强刘某1颅脑损伤死亡。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术好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树强刘某1、杨某2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术好赔偿二被害人亲属各15000元丧葬费,民事赔偿部分已经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在执行过程中陈术好将其所有的冀F×××××、冀F7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以37000元价款抵顶给被害人杨某2亲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李某、郑某、王某、杨某1、贾某、刘某2的证言,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照片、证明,定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曲阳县第三医院诊断证明书,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370号、第468号民事判决书、(2013)曲民初字第370-1号民事裁定书、(2013)曲执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抓获证明及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术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术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亚敏审 判 员 刘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航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下7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