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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龙图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华要恒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龙图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华要恒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0民初1579号原告石家庄龙图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杰林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志栋谢某某,男,石家庄龙图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总监。被告华要恒华某某,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原告石家庄龙图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要恒华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原告的申请,裁定冻结被告华要恒华某某银行存款37000元。依法由审判员房秀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志栋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要恒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家庄龙图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要恒华某某偿还原告货款597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6756元,共计66456元(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7日,被告华要恒华某某购买原告板材,合款59700元,有被告打的欠条为证。后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华要恒华某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被告华要恒华某某购买原告价值59700元的板材,并于当日出具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本院认为,被告华要恒华某某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应如数偿还原告货款59700元。被告出具欠条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也未提供其追要欠款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华要恒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龙图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9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元减半收取730元,诉讼保全费690元,由原告石家庄龙图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4元,被告华要恒华某某负担13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广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