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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孟泽钧与孟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泽钧,孟德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718号原告:孟泽钧,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乘勇,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德雄,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孟泽钧与被告孟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孟泽钧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泽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泽钧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孟泽钧负担。审判员  占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华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