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孟泽钧与孟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泽钧,孟德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718号原告:孟泽钧,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乘勇,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德雄,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孟泽钧与被告孟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孟泽钧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泽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泽钧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孟泽钧负担。审判员 占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华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